12月23日,海南住建厅发布加快发展安居房托起百姓安居梦——《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据悉,《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于年12月1日在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为基本保障对象:一是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保安居房保障的是真有住房困难、确有住房需求的群体;二是符合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天等条件,防止“空挂户”投机炒房和钻政策空子;三是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赋予市县在设置安居房保障准入条件上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规定》还明确安居房销售价格及产权份额。一是明确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具体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不超过10倍房价收入比或不超过商品住房销售均价60%两种方式确定安居房销售均价,使安居房定价处于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范围;二是根据安居房的共有产权性质,明确规定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70%确定,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处置适时作出规定。
以下全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若干规定》的背景
住房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习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多次对住房保障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提出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把解决好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住房问题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最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积极探索推进住房保障领域实践创新,年开始在海口、三亚、儋州、五指山、定安、陵水等6个市县组织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专项保障行动,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支持海南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法规的刚性约束方式对安居房发展工作作出基础性制度安排,持续增进我省住房保障领域的民生福祉,切实增强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省人大常委会采用“小切口”、“短篇幅”立法方式制定了《若干规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化安居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和保障性住房属性,确立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为加快推动我省住房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出台《若干规定》的意义
发展安居房是我省在住房保障领域的重要实践创新,其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海南自由贸易港快速发展形势下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若干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一是在全国各地共有产权住房立法领域首开先河,充分彰显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的勇气和魄力,充分展现了省委、省政府在解决住房保障这一民生突出问题上的决心和担当;二是填补了我省住房保障立法方面的空白,解决了住房保障工作长期以来缺乏法制支撑的难题,为加快推动我省住房保障事业走上法制化轨道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完善了以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为主体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我省住房保障体系与国家住房保障工作顶层设计实现有效衔接;四是突出了住房的居住基本属性,强化了住房保障民生、服务发展的基本功能,有利于进一步缓解本地居民住房压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人才引进配套政策,解决“人才和企业不敢来、不愿来、来了留不住”的困境,真正把安居房打造成为经济发展的“压舱石”、住房价格的“稳定器”、招才引智的“吸铁石”,助推自贸港建设,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改革和发展红利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三、《若干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若干规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借鉴部分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明确了安居房的保障范围、支持政策和上市交易、封闭流转、换购等基本制度,加强了对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若干规定》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明确安居房的性质。我省在开展安居房建设试点工作阶段,将安居房定义为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在工作实践中,由于安居房的性质不够清晰,导致其配套政策和基本制度设计不够明朗,成为制约其长远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若干规定》对安居房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一是明确将安居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确立安居房作为我省住房领域普惠性公共服务产品的地位,强化安居房在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住房方面的基本保障作用。二是明确安居房是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与国家提出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持一致,可以适用国家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明确安居房保障对象。为确保安居房保障资源的准确、合理、有序配置,《若干规定》明确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为基本保障对象:一是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保安居房保障的是真有住房困难、确有住房需求的群体;二是符合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天等条件,防止“空挂户”投机炒房和钻政策空子;三是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赋予市县在设置安居房保障准入条件上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同时,《若干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作适当调整。
(三)强化安居房发展责任和规划计划管理。安居房建设是我省未来一段时期的标志性民生工程之一,需要从顶层高度、全局角度对推进这项民生工程作出整体性、系统性、制度性安排。《若干规定》对此作了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厘清各级政府职责。二是要求省住建部门编制全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全省及各市县安居房建设目标任务,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县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安居房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土地供应等内容,统筹谋划和有序推进安居房建设发展。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大安居房的建设和供给力度,提高保障率。
(四)规范安居房建设基本要求。安居房的项目建设选址、建设标准、户型结构、工程质量等问题是社会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