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法院涉企典型案例五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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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司法服务企业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在塔岭工业园区建园三十周年之际,定安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结合企业走访调研过程中反馈的普遍性问题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高频出现的法律风险,从近几年已生效案件中归纳整理出一批涉企典型案例,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发布。

案例五

陈某与李某、徐某、A公司、B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未遵守前置程序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以烟花炮竹经营(零售)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陈某(实缴49万元,占股98%)和B公司(实缴1万元,占股2%)。公司成立后,陈某、B公司缴纳的出资很快被抽回,此后至年8月8日公司账户没有款项。年3月28日,徐某从甲村承租25.85亩土地用于建设仓库。年3月31日,徐某代表A公司从乙村承租16.25亩土地用于建设烟花炮竹仓库,合同加盖A公司公章。年6月30日,A公司收取案外人吴某某投资款21.2万元,其中陈某出资4万元,B公司出资0.5万元,莫某出资2.5万元,李某出资2.5万元。年8月8日,B公司、A公司与孔某、刘某、吴某某、徐某、林某五人(以下简称徐某等五人)签订《合同书》,将A公司承包给徐某等五人经营20年。合同约定承包期间A公司由徐某等五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税费和债权债务均由徐某等五人负责,与B公司、A公司无关,徐某等五人需每年上缴承包管理费3.5万元。合同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徐某等五人签署《协议书》,约定五人各出资21.2万元,总计投资万元承包经营A公司。此后,由徐某等五人协商A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事宜,五人均同意由徐某具体行使A公司管理经营权。另查明,自投资4万元后,陈某自年至年均有从投资款分红中得到相应比例的红利。年7月25日,A公司通过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由莫某变更为李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烟花炮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均存放于A公司位于注册地的办公室。

陈某以公司公章被法定代表人李某交给公司以外的人徐某掌管,侵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请李某、徐某将公章证照返还自己,未果,遂生本案纠纷。

裁判结果:

公司印章、证照所有权属于公司而非股东。因此,关于公司印章、证照返还诉讼,诉讼的原告一方一般应为公司,被告则为非法占有公司印章、证照的人,公司股东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陈某系A公司占股比例为98%的股东,但在法律上陈某的个人意志不能视为公司的意志,其作为股东提起本案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即其应当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况下,陈某作为股东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本案诉讼过程中,陈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本案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因此,陈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起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书面请求遭拒是股东代表诉讼应遵循的前置程序。设置前置程序的意义在于,尊重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防止代位诉讼超越甚至替代公司的直接诉权。只有特殊情形下,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以直接起诉。一般而言,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诉讼时效即将经过,被告企图转移非法财产,履行前置程序必将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是常见的三种特殊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当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在未经前置程序,也不存在特殊情形时,股东不能代位提起诉讼。

原标题:《定安县人民法院涉企典型案例五(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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